各区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区工商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2026年新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行为,源头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劳动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准确理解指引内容,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6年8月11日
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前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程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源头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积极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研究劳动关系领域新情况新变化,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广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从源头防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争议风险,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
第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书面通知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知上一级工会。
上一级工会,原则上是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的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总工会。用人单位隶属区产业工会的,应通知其所属区产业工会。用人单位隶属市产业工会的,应通知其所属市产业工会中的上级工会。
用人单位可联系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总工会,或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咨询本单位对应的上一级工会等事宜。
各级工会应当主动公示联系方式和地址,方便用人单位联系、咨询和确认上一级工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工会时,通知文本(样式见附件1)应当写明劳动者基本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基本事实,解除劳动合同援引的法律、法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相关条款,以及用人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工会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用人单位工会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出具书面回执;上一级工会收到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通知后,确定用人单位属于联系范围的,应出具书面回执(样式见附件2),认为不属于的,应及时提醒用人单位。
第六条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样式见附件3)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七条 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推动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合规流程,将“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纳入必经程序。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过程中,依法审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了解掌握工会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上级工会应积极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职工组建工会。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十条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加强三方机制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劳动领域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体系,推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争议,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