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代办组织(简称“代办处”)的费用管理,规范代办处管理费的使用,提高代办处管理费使用效能,促进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基层代办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办事处代办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办处管理费是指各级代办组织用于宣传、发动、组织职工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开展的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管理费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管理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市委、市总及办事处的有关规定,确保各项费用的支出做到依法依规,有章可循。
(二)勤俭节约原则。代办处要贯彻落实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节约开支,提高管理费的使用效率。
(三)服务职工原则。管理费在保障各代办处正常工作经费开支的同时,剩余资金可用于对互助会会员开展帮扶、救助、慰问等互助互济活动。
第四条 管理费使用的审批程序
各代办处按照工会经费的费用报销要求、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章 管理费来源
第五条 代办处管理费来源
办事处根据代办处上交的互助保障活动会费的10%进行拨付。
第三章 管理费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购置固定资产
代办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应依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代办处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代办处大宗商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并执行。
代办处固定资产的审批、购买、使用、报废等要经过本级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对购置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需报北京办事处备案。
代办处购买各类办公设备或办公家具时,应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颁布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 办公性支出
(一)固定资产折旧:代办处应按照相关财务规定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二)办公费:是指因日常工作需要而购置的办公用品等项费用。
(三)书报费:是指订阅、购买互助互济、健康保健类相关书籍、报刊、杂志的费用。
第八条 业务性支出
(一)会议费:指因开展互助保障工作召开的各类会议,会议应在本市范围内召开,会议费使用应遵循“规范、务实、节俭”的原则,会议费标准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会议费的使用规定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与会议相关的住宿费、伙食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专用设备租赁费、劳务费、交通费等。
会议费支出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340 | 130 | 80 | 550 |
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代办处应注意精简会议、压缩会期,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应合并召开。应严把会议关,减少会议次数,合理安排参加会议的工作人员,严格控制会议的各项开支,制止奢侈浪费。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业务招待费。
同时,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二)培训费:指各代办处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培训应在本市范围内召开,并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培训费的使用规定执行。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费支出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 | 其他费用 | 合计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讲课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具体标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业务宣传费:指为推动、发展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开展各项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各类广告宣传支出、订制印有互助会标识或宣传口号的宣传用品、宣传单册、宣传书籍、展板宣传等。宣传品的选择应注重宣传效果强、价格低等特点,单品价值不得超过100元,主要分为书籍类、办公类、日用品类(厨房及床上用品除外)和健康运动类。外包订制印有互助会标志的宣传用品,应签订《订制产品合同》。定制宣传品要严格按照代办处所属工会的相关制度、流程办理。单次订制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宣传用品,须按《代办处大宗商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印刷费:指印制各项互助保障业务所需的单证、帐表、资料、信封、信纸等所支付的费用。印刷费使用应遵循“规范、务实、节俭、环保”原则,需要外包批量印刷的,应统一进行业务洽谈,确定印刷定点供应商,并签订《印刷合同》。支出印刷费要严格按照代办处所属工会的相关制度、流程办理。单次印刷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印刷品,须按《代办处大宗商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五)邮资费:是指因业务管理需要邮递物品而支付的费用,包括邮件费、快递费等。
第九条 人员性支出
(一)外聘专职人员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
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二)外聘兼职工作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兼职人员是公务员的,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不得在各级代办处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
2.兼职人员是地方工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组通字[2006]28号)文件规定,工会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所以该类兼职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不得在各级代办处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
3.兼职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得在各级代办处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
4.个人收入所得需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务性支出
(一)交通费:经办人员因办理投保、理赔、宣传、救助慰问等互助保障业务需要,在市内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而发生的费用,代办处可给予实报实销,已享受交通补贴的相关人员不予报销。代办处应严格控制交通费的报销,不得报销个人车辆的汽油费、停车过路费、维修费等费用。
(二)租赁费:是指临时租赁社会车辆的费用。
因交通不便,无法通过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完成投保、理赔、宣传、救助慰问等互助保障业务时,代办处可临时租赁社会车辆。租赁车辆应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业务、节约使用的原则。按照“服务好,价格低”的原则,多方比价确定提供服务的公司,严禁租车私用,严禁将租用车辆对外出借。
(三)伙食费:是指代办处人员外出开展互助保障工作或基层经办人员到办事处办理互助保障业务,无法返回单位用餐而发生的费用。伙食费标准为人均一餐不超过40元,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费补贴。
第十一条 管理费下拔
管理费向基层倾斜,各代办处要依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下拔比例,制定基层管理费使用规定,同时要建立代办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二条 互助互济支出
管理费在保障正常工作经费开支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用于开展各类帮扶、救助、慰问等互助互济活动。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时,应注意面向广大会员,体现公平、普惠原则。
代办处的互助互济管理办法应依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代办处互助互济支出使用办法》制定并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
不属于上述费用中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各代办处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北京市委实施意见、总会及北京办事处的相关要求,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严禁利用各种方式滥发津贴补贴、奖金、滥发福利、组织公款旅游等。
第十五条 管理费的使用要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代办处要结合所属工会及北京办事处的相关要求,制定代办处及基层单位管理费使用办法。
第十六条 代办处要将管理费的使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须经代办处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北京办事处。无预算的年度内不允许列支。
第十七条 代办处要严格控制开支范围,严禁将管理费挪作他用或用于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以外的开支,费用报销时要做到票据合法、内容完整、附件齐全、发票抬头与付款人一致。会议费、培训费等,除应具备正规发票外,还应附会议通知、会议明细单等。会议、培训地点应选择北京市政府指定的会议、培训场所,具体参照北京市政府采购网。
第十八条 代办处组织体育、健身、竞赛、讲座等活动时,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竞赛类活动可以按照竞赛成绩和评选结果,适当评奖和颁发纪念性奖品,但获奖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分之二,不得借竞赛评比活动搞集体福利。
第十九条 代办处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慰问用品等物品时,单件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办事处规定的大宗商品采购限额时,应严格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大宗商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条 物品发放应做到账款、账实相符。领取、发放应有领取人签字。代办点人员在代办处领取物品时应填制《“ ”物品领用表》(附件1);代办点发放物品时,领用人应在《“ ”物品发放表》(附件2)中“领用人”一栏中签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代办处应自觉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审会及北京办事处的监督检查,各代办处管委会要依照规定职责权限对管理费的收支、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代办处要建立自查自审机制,积极配合办事处的稽核及外部审计工作。
第六章 管理费回拨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费回拨时间
次年3月15日至30日,回拨上一年度互助保障活动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回拨原则
(一)先行消化历年结余管理费,年末管理费结余超过50万元的暂缓回拨。
(二)年度内管理费使用未达到50%的暂缓回拨。
(三)年度内管理费使用达到50%以上的正常回拨。
(四)凡是经办事处组织的基层单位外出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将从该代办处当年度管理费中抵扣。年度末,办事处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将抵扣明细表下发给相应代办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各代办处先行消化留存管理费期间,代办处出现资金不足时,可向办事处提出申请,提前拨付管理费。申请时需提供管理费拨付申请并附《管理费拨付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日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办事处按流程予以回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中互京财字2018年6号《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代办处管理费使用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负责解释修订。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