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是在工会组织内部、针对工会会员群体设置的互助保障活动,暂不对会员个人开展。会员个人投保须依托于所在单位工会组织。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均可通过本单位工会申请,以团体形式参加互助保障活动。另外,参加住院医疗、综合A类互助保障活动的在职职工,还要满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才可通过单位工会申请参加。
职工领取慰问金或互助金后,当期保障责任即行终止。职工可在单位工会集体续(投)保时再办理续保,续保后对已经赔付过的疾病种类不再进行赔付。
可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不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补充医疗冲突。
职工互助保障服务对象为在职职工,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可以参保。但对于临近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仍可参加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轻度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D款)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短期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综合互助保障活动(A类、B类)
具体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详见官网:
具体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详见“北京市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官网“首页-业务介绍-会费型”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