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公益性、互助性的优势和工会特色,有效缓解会员及其家庭因患重大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依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基层代办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代办处互助互济支出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互济支出的经费来源为代办处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开展各类帮扶、救助、慰问等互助互济活动。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时,应注意面向广大会员,体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普惠原则。
第三条 针对互助会会员开展各类帮扶救助的条件及标准。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会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生活救助金不得超过2000元。
2.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30%以内)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会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生活救助金不得超过2000元。
3.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会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生活救助金不得超过2000元。
4.家庭生活贫困,导致子女就学(限全日制大学)困难的会员,每生每年可享受的子女助学金不得超过3000元。
第四条 针对互助会会员开展多种形式慰问活动。
(一)日常小额慰问
1.针对生活困难或生病、住院的会员,可购买少量实物慰问品进行慰问。
2.慰问品原则上为职工群众必要的生活用品或营养保健品、水果食物等,每人每次控制在300元以内。发放慰问品,应获得签收证明。
(二)遇高温、寒冷、雾霾天气,可开展职工慰问活动。
1.慰问应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2.慰问可采用发放实物慰问用品方式进行,慰问品应为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用品等,每次人均不超过100元,年度人均不超过300元。
(三)会员或会员直系亲属(限配偶和子女)患重大疾病、遭受意外伤害和疾病身故的,可采用支付慰问金形式进行慰问,慰问金额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
第五条 对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给予一定的互助费用补助。
在保障代办处正常工作经费开支的前提下,代办处剩余管理费较多的,可对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互助费用的方案需经代办处管委会批准。管理费采用代管方式的,补助互助费用的方案应报办事处批准。
第六条 在保障代办处正常工作经费开支的前提下,代办处可以组织会员开展以互助保障、健康保健为主题的职工教育和文体活动。
第七条 代办处开展救助、慰问等互助互济活动或组织教育和文体活动时要严格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代办处管理费使用办法》(201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操作细则和操作流程,慰问金、救助金等发放一律通过银行转账至个人账户。
第八条 各代办处应建立慰问金发放登记簿(附件1),完善慰问金领取手续,每笔慰问金发放须附情况说明,要求受益会员确认签字(附件2)。现场赔付、慰问等涉及发放慰问金、救助金、互助金等,金额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采用转账方式直接汇款至会员个人账户。如需体现宣传效果,可以选择制作展示牌、慰问卡等形式代替现金支付,避免给受益会员带来资金存放安全隐患和不便。
第九条 各代办处要结合所属工会及代办处实际情况,制定代办处及基层单位互助互济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