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妹 女,1970年出生,北京人,中共党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二处检查员。1989年从北京市司法学校毕业后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公诉处工作,1999年后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主诉检察官。荣立个人一等功两次、二等功和三等功各一次,2004年先后被北京市委政法委评选为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标兵、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优秀检察官、被北京市委评为北京市优秀共产党员,2005年被评为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同年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
吴春妹自参加检察工作以来,先后承办、指导、审批各类案件数千件,无一错案,并很好地办理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她成功办理了全国首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受贿案,全国最大的走私象牙案,黄光裕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单位行贿案,中石化集团公司总经理陈同海巨额受贿案,“亿霖木业”“巨鑫联盈”“华融普银”“成吉大易”等重大非法集资案,以及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受贿、贪污案,丁羽心专案,铁道部系列案等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身处检察业务工作第一线,吴春妹对于创优、创新工作积极参与,身体力行,围绕公诉工作所涉及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等方面的实践探索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她的带领下,朝阳区检察院形成覆盖全面、过程精简、层次多样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的“1333”朝阳模式,并在全国检察理论年会、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等全国性会议上做经验交流,得到法学专家和检察同人的一致认可。吴春妹结合办案实际,多年来撰写调研文章20余篇,其中,《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惩戒与防范》等文章被《人民检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权威刊物转发。吴春妹还主持完成了中国法学会、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多项重点调研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