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日,赵先生在某学校担任水电工,入职时没签劳动合同。今年1月20日,学校通知赵先生补签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合同签订时间本应是2013年1月20日,但学校称,日期应该写入职时间,赵先生没细问就签了字。1月31日赵先生被辞退,要求学校支付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他能顺利获赔吗?
本案结果:
赵先生申请仲裁被驳回后,将学校告到了法院。庭审时,学校拿出了上面那份劳动合同,称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赵先生却没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合同系在用人单位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最后,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补签与倒签:
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一种是倒签,正如赵先生的情况,即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有效的。
律师提醒:
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正确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