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平邑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职工金某的举报电话,金某称自己系一私营企业职工,该企业由于赶一批活,2008年5月、6月经常加班,但金某的工资每月才领到600元。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外,实领工资380元,而临沂市政府规定的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是500元。金某要求该企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在这起因工资问题发生的劳动争议中,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如果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对于应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的收入项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有明确规定。下列收入不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内: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上述收入项目或者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或者是延期支付的劳动报酬,或者在客观上很难计量,因而被排除在最低工资的组成之外。以上规定对最低工资的含义及其收入项目组成表述得很清楚。该企业每月支付给金某的工资为600元,由于该企业在5月、6月两个月内经常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而600元中包括了加班加点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支付给金某的工资只有38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而,该企业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张延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