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助理,由于其工作一直不尽心,多次发生差错和受到客户投诉,但由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是很完善,无法据此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考虑到岗位调整有一定的难度,公司决定与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过沟通,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向李某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和根据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李某拿到钱后,写了收条,办理完工作交接,当天就离职了。谁知,几天后,李某提起仲裁,表示不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双倍赔偿。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李某签写的书面收条不能证明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支付赔偿金的要求,所以很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都会采取协商解除的方式。但是在与职工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后,不少企业觉得既然双方都谈好了,职工经济补偿金也拿了,不会再有什么问题了,却忽视了协商内容的书面化及职工的书面认可,无端生出了劳动争议,上面这个案例就颇具代表性。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是否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能够将离职协议写明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明确下来,可以有效避免相关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也不用产生额外的费用支出,耗费额外的精力了。
有效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双方是协商一致的,应当将协商一致的情况在协议书上写明,表示双方是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2.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以及工资发放的截止时间。3.明确双方社保费、福利待遇的截止时间。4.明确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数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5.明确还有没有职工在职期间其他需要结算的费用,比如加班费、年假折算费用、报销费用等。6.明确工作交接的要求,以及工作交接的时间安排。7.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