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张放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张放表现出色,成了公司的业务骨干,公司也给他相当不错的待遇。
在合同约定的最后1个月内,公司总经理多次找张放谈话,希望他能继续留任,公司将给予其更好的待遇。但张放婉拒了公司的挽留。三年合同期满时,张放去公司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却被告知,公司已把他的劳动合同期限续订了三年,张放继续工作就可以了。张放不满公司的做法,但不知怎样才能拒绝公司的要求。
案例分析:公司单方面续订的劳动合同是不成立的,当然是无效的合同。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并在第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即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张放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实质上是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仍需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经张放同意单方面续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不成立,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