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厂本来是集体企业,由于年年亏损,后卖给了私人。作为收购条件之一,新工厂同意全部接受原厂老职工,并与原厂的职工签订了一份专项集体合同,工会要求在集体合同中约定职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600元,双方为此发生分歧。私人老板为了尽快顺利地收购钢铁厂,最终勉强答应了该要求。但正式接管工厂后,私人老板便以效益不好为由,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且让职工重新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给付职工的月工资大多只有400-500元。于是,工会找到老板,要求为职工增加工资。老板回答说,集体合同约定的600元的最低工资只是象征性的,具体到每个工人不同,有高有低,且工厂经营困难,能解决职工的就业问题就不错了,因此拒绝了工会的要求。双方遂为此产生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无论是集体合同还是专项集体合同,其用人单位一方主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而劳动者一方主体包括单位的所有员工。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主要包括:(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私企老板的做法违反了集体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