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于2005年10月进入一家保险公司干业务员。勤奋好学的他,很快成了公司的业务骨干,很受单位领导的赏识。2006年2月10日,该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最近,因另一家保险公司招聘业务员,较高的工资及丰厚的福利待遇吸引了他。他便报了名,准备今年9月1日到该保险公司上班。 2008年7月28日,他便提前一个月向原保险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经理在多次挽留未果的情况下,迟迟不给他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要求他在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前,必须到公司上班,否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他个人承担。怕承担责任的孙某走也不敢走,继续在这里干吧,又感觉不甘心,真是进退两难。无奈的孙某为此很苦恼,于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50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孙某辞职就是法律意义上所说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员工辞职所担负的义务就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通知仅是单方面的告知,不必担心用人单位不批准之类的问题,而且与手续办理与否也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孙某8月28日后就完全可以不再到原保险公司上班了,因为他已经履行了员工辞职所要求的法定义务。原保险公司在8月28日后的15日内理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仍不给办理的话,孙某可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该问题,也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