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是某高校毕业生,在面试屡屡碰壁之后,为留在省城工作,小李主动向一家公司提出,允许他在该公司工作6个月,他不要工资,半年后公司再决定是否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同意了小李的要求,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面对巨大的就业压力,为了增加工作经验和就业机会,曾经的天之骄子开始低下了高昂的头,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于是,“零工资”就业的现象开始出现。
“零工资”是否合法?有人认为,从契约自由的角度讲,既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零工资”就应该是合法的。但是,劳动合同不是单纯的民事合同,劳动合同不但要关注契约自由,也更关注契约正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劳动法律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从小李到该单位工作之日起,小李与该单位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如果小李与该单位始终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该单位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