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叶长杉报道 雇工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违章操作受伤,该不该被认定为工伤?近日,温岭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明确回答:属于工伤。
台州市环球装饰品有限公司向温岭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四川省剑阁县人罗永强于
被告人劳局答辩称,根据罗永强陈述、环球公司签署在罗永强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的意见、劳动争议调解记录书、门诊病历等证据证明,虽然罗永强在环球公司工作不久,但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罗永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据查,罗永强是在经医院住院治疗后(环球公司已支付医疗费)的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环球公司以罗永强在公司务工尚在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因而未形成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事实是罗永强与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罗永强违章操作受伤,其本人有大的过错,其伤不属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故公司主张的罗永强不属于工伤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一审判决维持人劳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