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5月,某事业单位因人力不足,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人。王某、张某参加应聘并被录用,与该单位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5年合同期满后,王某、张某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该单位一直未向他们做出辞退的表示。自今年1月起,王某、张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多次要求该单位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遭到该单位的拒绝,该单位只同意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王某、张某非常气愤:两人辛辛苦苦20多年,为该单位奉献尽自己的青春年华,却落到如此下场。于是,在5月份,王某、张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要求该单位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因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王某、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用人单位应当与王某、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5年劳动合同期满后,该用人单位继续留王某、张某在单位工作至今,并对此一直无异议,故可认定为双方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王某、张某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有21年之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自今年1月起,王某、张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该用人单位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就应当与王某、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拒绝与王某、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同意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对的,属于违法行为,应予改正。
同时,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因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月工资。惩罚性的赔偿,又可以称作惩戒性的赔偿,是指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这种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