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东坑镇某厂的外来员工向我们投诉,由于经常接触铅、汞等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以及有机溶剂,身体时常感到不舒服。但厂里没有为员工提供保护措施,也不给员工体检,而且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员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帮助。
问:如果外来工的工作环境有害,常与对身体有害的重金属及有机溶剂打交道,厂方是否应该提供一些必要的保护措施?答:毫无疑问,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主要是:用人单位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重金属和有机溶剂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检测结果,设置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防水鞋等,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对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些都是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的。
问:厂方没有与员工签合同,是否违法?答:当然违法。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还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问:如果外来工得了职业病,但厂方未与员工订立合同,厂方是否仍然承担责任?答:尽管厂方未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但如果员工与厂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员工受到工伤或得了职业病,厂方就要承担责任。在这里,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这要求员工平常要多两个心眼:第一,尽量要求企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保留一切能证明与企业构成劳动关系的物品、证件,如胸卡、出入证、工资支付条、收款收据等。
问: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应如何监督厂方,以更好地维护外来员工的合法权益,外来员工又如何更好地进行自我维护?答: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的,包括前期预防、危害发生的临时控制以及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提请责令停建、关闭等。作为劳动保障部门,主要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在患职业病时得到社会工伤保险待遇。外来员工要更好地进行自我维护,就要多点学习和掌握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用品,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危及生命健康行为,要及时提出意见,及时向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投诉。现在政府和工会都很关心外来员工合法权益,对外来员工的投诉都会及时妥善的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