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况中,有些用人单位不断招聘新人的目的,在于对新人“试用期”内支付的工资较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试用期工资的下限,对试用期的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解读小杨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今年她成功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上班。目前她还处于试用期,每月工资只有800元。尽管这已经达到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但在她看来,这点工资远远不够花,这样的待遇设置也十分不合理———因为公司其他正式员工的月收入都在2000元左右,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待遇差别太大。而且,小杨也发现,她的同学也普遍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部分用人单位对新人“试用期”内支付的工资较低,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试用期的工资还进行了详细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个80%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劳动者试用期的权益。 午报记者 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