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助理工程师岗位突然换到工人岗位上,这让刚刚走入工作状态的王小姐,在心里和面子上都难以接受。她说:“在工作中我一直是任劳任怨,表现也挺优秀的,可现在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突然单方面变动了我的岗位,这应该吗?”
2006年11月,王小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食品公司做助理工程师,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2006年11月—2009年11月)。当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王小姐的工作岗位是助理工程师,并享有相应的福利待遇。可是,由于该食品厂近两年经济效益一直不是很好,从去年下半年单位开始内部调整,精简人员。该厂认为原来已有的6名工程师就完全可以负担厂里的工作了,所以把还在助理工程师岗位上的王小姐调到车间生产班组的工人岗位。
前不久,该厂正式向王小姐传达了厂里对她岗位变动上的决定,这使王小姐感到非常意外。她说:“知道单位搞改革的事,可没想到会是现在这个样。我当初来单位是根据自己所学的专业选择的岗位,这在合同中也约定了,现在怎么说变就变呢?而且提前连个招呼也不打,搞得我非常被动,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王小姐告诉记者,她认为这样是不合适的。于是,她找到单位领导,问为什么要随意改变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单位这种违背“诺言”的行为她不能够接受。可单位领导说,单位改革是谁也没法预料的,变动岗位也是根据单位的需要。考虑到她还年轻,在工人岗位上也可以多学习学习,锻炼一段时间还可以继续回到原来的岗位上。而对此,王小姐认为,年轻和工作没有关系,如果该厂当初招聘的不是工程师,也许她还不会来呢!更重要的是,她在约定的岗位上也很称职,现在为什么无缘无故地让她到车间当工人呢?那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到底企业能不能随意改变呢?随意变动职工岗位的做法是不是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呢?记者了解到,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的是什么岗位,合同期内就不能动了。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需要调整职工的工作岗位,可以和职工进行协商。协商时,如果职工不愿意,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就不能变动。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和需要变动岗位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单位在采取这种做法时,要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以上情况,有关人士认为,该单位对王小姐随意变换工作岗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该单位在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是助理工程师的岗位,不是车间的工人岗位,而且双方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单位可以变换职工的岗位。所以,王小姐可以在法定的仲裁有效期内(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午报记者 博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