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帮工者在帮工活动中受伤,而被帮工者不明确的案件,依法判决直接受益人李某赔偿帮工者王某27146.37元,使受伤的帮工者王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今年1月,李某到历城区王舍人镇某饭店院内租用胡某所有的建筑用提升架,胡某的保管员指定租赁的提升架后,让王某随后到现场帮忙,李某没有拒绝,也未提出异议,王某与李某的侄子一起用棍子抬提升架。在抬升过程中,抬棍折断,提升架掉下来砸到王某的左脚,王某受伤后被送往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王某于当日住院,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而李某仅支付给王某一部分医疗费,王某遂以提升架的出租人胡某、承租人李某和出租人胡某的保管员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人赔偿其他损失。
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王某系在为谁帮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李某称其只是租用胡某的提升架,王某又是胡某的保管员叫来的,所以王某是在给其他两被告帮工。而其他两被告则辩称,他们只是帮助承租人李某装车,所以被帮工者应该为李某。
法庭认为,在指定提升架后,李某负责将提升架装车,在王某到场帮忙的情况下,李某并没有拒绝,也未提出异议,表明其认可王某的帮工行为,且一般行规是承租人自己负责装车,出租人只是有帮助装车的惯例,由此表明“谁租赁谁负责装卸”,出租人仅是帮忙。王某是帮助李某提取租赁物,因此帮工行为的直接受益人系李某。帮工者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作为被帮工者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