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借调到下属企业后,该企业倒闭,要求回原单位却被拒绝。职工无奈,将原单位告上了当地劳动仲裁院,最终打赢了这场劳动争议官司。
平邑县某热电公司孙某等4名职工,于2002年7月被借调到公司下属企业工作。2008年1月,这家下属企业停产,4人要求回原公司上班,但被公司以孙某等已与其下属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孙某等4名职工遂向平邑县劳动仲裁院提请申诉,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享受公司职工同等待遇。
仲裁院经审理认为,申诉人均系原平邑县某热电公司职工,2002年被公司委派至下属企业工作后,申诉人与原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既然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理应享受公司职工同等待遇。仲裁庭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72条,《劳动合同法》第9条、第48条的有关规定,裁定被诉方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被诉方补发申诉人2008年1月至7月份停岗待业生活费每人1800元。通讯员 杨传星 记者 宋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