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许某从1988年起开始在A企业工作,1992年10月,北京市企业城镇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A企业从1994年3月起才开始为许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许某1992年10月至1994年3月期间没有缴费记录,许某本人并不知情。2007年12月许某办理正式退休时,发现由于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中的缴费金额减少,造成其所应享受并领取的养老金明显减少。为此,许某向社保中心稽核部门举报,稽核部门向A企业发出社保告知书要求其为许某补缴社会保险费。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北京市企业城镇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是从1992年10月开始建立并缴费的,原北京市劳动局在《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中,明确规定:“1992年10月1日起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许某作为城镇职工,由于公司没有按照上述规定,为其缴纳1992年10月至1994年3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致使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中的缴费金额减少,所应享受并领取的养老金明显减少,为此,许某向社保中心举报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