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于大哥今年50岁,在一家合资企业工作近30年,儿子也争气,考上了大学,也算平静而富裕的生活。今年于大哥被诊断患上了白血病,为了保命,住院化疗,还好医疗保险为他减轻了一部分负担。但这半年没上班了,企业老板不愿意白养个肿瘤病人,先开始扣奖金,再后来就劝其辞职了。这样于大哥就失去了经济来源。请问劳动合同法能保护他吗?
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因此,于大哥如果因病不能继续工作,就可以要求单位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根据相应的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这样就可以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单位强行与于大哥解除合同的做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