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个时期,职工刘某在当地连续换了好多次工作,每次用人单位都与他先约定试用期,说是等试用期合格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录用为正式职工。但每到试用期快结束时,单位总是随便找个理由把他辞退了。由于试用期工资比较低,工作量又不少,刘某感到很委屈,觉得用人单位在通过试用期获取廉价劳动力。最近,他应聘到某食品公司又遇到同样问题,约定试用期2个月合格后再签订合同,现在工作快2个月了,公司还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为避免试用期中再遭辞退,他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求助。
对此,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迅速介入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认为,该食品公司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合格后再录用的行为是违法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由,获取廉价劳动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于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对该食品厂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并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其按规定支付刘某双倍工资。根据刘某提供的联络方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他以前工作过的单位进行了处理,纠正了滥用试用期的行为。李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