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记者张新雄 通讯员邹敏报道:合同工资为5000元/月,但实际到手的工资只有2000元。一公司原总监王先生拿起法律武器,最终向公司讨回了公道。
今年3月1日,王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签署了一份《高级职员聘用合同》,合同中约定“正式聘用王某为公司的服务总监”,合同期为2年。合同同时约定,王某的工资是5000元。2008年3月和4月,王如数拿到了合同约定的工资。
5月,公司以王工作业绩下滑为由,根据劳动合同第5条第2款“王某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审定,同时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意见,根据其工作业绩对其薪酬水平予以修改”的规定,将王的工资级别由原29级降为27级,发工资3600元。
6月,公司又以王未能做正常的业务工作为由,决定按待岗处理,工资发2000元。一个月后,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王办理了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解除以后,王认为自己的合同工资为5000元,但公司所发的5月和6月工资低于合同约定工资,因此多次找公司交涉要求补发所欠的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王某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发现,公司没有对王某的工作业绩进行记载和考核,所出示的证据只能反映出该公司的业绩情况,不能证实王的业务情况,更没有证据证明王不能从事正常的业务工作。
尽管公司一再强调,降薪依据是劳动合同第5条第2款,但审理发现,公司并没有对王某的业绩进行书面考评,降薪只是总经理一个人做的口头决定,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裁决,公司补发王某5月和6月的欠发工资。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因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而导致败诉的案例。”劳动争议网法律专家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要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只有在掌握充足事实证据和履行完备程序的情况下,其所作的决定才不会留下隐患。否则,劳动者可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