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一位女清洁工李某在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由于单位取消了清洁岗位,只能为其换岗,但李某不认可,只想继续承担清洁工作。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单位提出与李某解除合同。李某不服,以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为由,向桂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员工自述 单位找借口“炒”人
灵川县大圩镇的李某于1997年到桂林一培训中心担任清洁工,并在那里持续工作到2007年底。
2008年开始,由于该培训中心的结构发生改变,单位取消了清洁工的岗位,于是下通知解聘李某。李某觉得不合理,因为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该单位不管有任何理由,在当事人不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她在2008年初,向桂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仲裁。针对李某的实际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在4月21日仲裁,要求培训中心为其补交相应的各种保险金,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想,2008年9月,培训中心再次通知李某,表示因为没有清洁工岗位,而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她说,从1997年以来,她吃住都在该中心的大楼内,领导随叫随到,尽心尽职地完成分内的工作。现在因为要帮她买各种保险费,觉得“划不来”,因此要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之后一段时间,单位与李某夫妇协商了几次,提出让李某换岗并参加相关培训。但李某丈夫认为,培训中心明知李某文化程度不高,却故意以换岗并参加培训来刁难李某,他们不能接受这样的调解。
单位解释 不可能为某一员工设专岗
据了解,与李某解除合同的培训中心由于生源越来越少,中心经费也越来越紧张。为了严格控制支出,从2007年底开始,该中心就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其中一项就是不再聘请专职的清洁工人,清洁工作由中心人员自己承担。
据该培训中心的负责人介绍,他们是全额财政拨款的单位,过去有许多规范没有执行。根据上级要求,清洁工岗位目前要取消。他们本着对李某负责的态度,为其购买了从1999年1月至2007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008年4月,培训中心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由于没有岗位,李某一直处于待岗状态,但单位不但继续为她购买各种保险,每月还给她支付80%的工资。经过数月的调整,中心认为已经没有设立清洁岗位的必要,经单位讨论和工会认可,于9月22日再次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李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李某不同意,她想继续在中心工作。针对此情况,中心经过研究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将一个巡视值班的岗位优先提供给李某。由于新岗位需要对每天的培训状况进行监控,并形成文字材料备查,中心提出将李某送去培训,以达到现有岗位的要求。但这些均遭到李某的拒绝,她表示由于文化程度有限,只能从事清洁工作。
面对李某的要求,培训中心表示无法接受:“我们有用工的权利,也有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利,单位不能针对你而单独设立一个岗位……”
政策解读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据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的闭先生介绍,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解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着严格的要求,解聘必须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况内。针对李某的情况,单位确实有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权利,但同时应该为其提供上岗培训的机会,使其适应新岗位。作为劳动者,应该接受单位的换岗决定并参加培训。
桂林市一名姓段的律师认为,在法律上,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就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代表着就是“铁饭碗”、“终身制”,因为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13种情形可以依法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14种情形,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
今年9月,李某向劳动部门提出了第二次仲裁的要求,目前仲裁结果未出。李某与培训中心的协商也还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