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某电脑公司聘请45岁的下岗女工孙某为其提供保洁服务,双方口头约定,孙某负责公司15楼所有走廊地板、卫生间卫生,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每次工作时间为3小时,每小时付酬9元(当地政府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8.9元)。今年6月5日,孙女士在工作中不慎滑倒,造成骨折,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孙女士要求某公司为其报销医疗费并作为工伤对待。那么,孙女士的请求可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呢?孙女士的这种就业方式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孙女士在某电脑公司每日工作时间没有超过4个小时,并且每周工作时间为15小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同时,孙女士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非全日制劳动者8.9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另外,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并不要求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孙女士与某电脑公司之间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并不违法。
至于孙女士能不能因工作中摔伤而申请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劳动合同法》没有对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加以规定,但是根据2003年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部的这个规定虽然只是属于部委规章,法律层级较低,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对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作出规定情况下,这个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照此规定执行。因此,孙女士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