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以2008年1月1日为起始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而非《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日前明确,对于因期满而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用人单位也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新的规定。因此,该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2008年1月1日为起始点。据此计算,如果今年劳动合同终止,最多可获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如果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发出续订劳动合同要约的前提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同时,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则由用工之时计算。
《实施条例》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这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据介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是因为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支付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处理好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与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其中已经考虑了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以及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午报记者 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