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受伤,单位竟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奈之下,职工与单位打起劳动争议官司,并最终依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赵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9月初到平邑县柏林镇某石膏矿工作,但一直未与矿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0月2日凌晨,赵某在从事爆破作业时被炸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治疗,而矿上除支付一般医疗费用外,并未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工伤。赵某要求工伤待遇未果,遂向平邑县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申诉。
在审理过程中,被诉方辩称,申诉人与被诉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为双方未签订劳动用工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申诉人与被诉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在被诉方处工作受伤,理应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庭裁定,被诉方依法为申诉人办理工伤手续,如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由被诉方承担申诉人的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