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我应聘于一玩具厂,当时老板口头说,每月基本工资800元,月底发放,但一直未兑现。6月我提出辞职,当我找老板要工资时,老板说,我们之间没签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付工资。请问,我老板的说法对吗?读者:李志鹏
李志鹏:
该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上述规定,你与玩具厂在2月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并非像你老板说的无书面劳动合同则无劳动关系,而且该老板必须支付欠你的工资。
(漯河市源汇区法院 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