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某食品厂技术员,与厂方签定了5年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刘某依厂方提供的待遇太低,劳动强度太大为由,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一个月后当刘某去提取档案时,被告知因合同没有到期,档案被扣押,单位拒绝放行。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转出被扣押的档案。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刘某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合法;用人单位扣押职工档案于法无据,理应移交。后经仲裁委调解,用人单位无条件的移交了刘某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