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有妥善保管职工的原始资料,将职工有毒有害工种资料丢失,造成职工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被职工告上法庭的北京市某厂,近日被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职工因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
1983年,张先生调入北京市某厂从事绕线工工作,该工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1993年12月,张先生从该厂调走。2006年,张先生年满55周岁,根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连续从事有毒有害工种8年的可以提前退休。然而,张先生在去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他的档案中在北京市某厂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材料不全,不能给予办理。
虽经过多方查找,北京市某厂也只找到了1985到1987年的部分有毒有害工种保健品的领取单据,但这些材料不能证明张先生从事过10年的有毒有害工种,该厂向有关部门出具了证明,证明上述档案材料丢失。后虽经多次努力,张先生仍然无法办成提前退休手续,张先生认为该厂丢失其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相关档案材料,应对其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北京市某厂告上了法庭。
对此,代理此案的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的马颖秋律师认为:1978年以来,国务院和劳动部在多个文件中均有连续从事有毒有害工种8年允许提前退休的规定。北京市某厂作为企业,应该知道职工是否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关系到将来该职工能否提前退休,而该企业却没有妥善保管这些职工的原始资料。虽然在法庭的审理中该企业提出抗辩说绕线工有的属于有毒有害工种,有的则不属于有毒有害工种,但该企业并没有提供证据说明张先生在该厂工作时从事的是非有毒有害工种,造成不能证明张先生从事过10年有毒有害工种的责任是该企业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对于张先生因不能提前退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该企业当然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