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是一家服装销售公司的财务人员。去年7月,他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中规定,如果违约,一年需支付1500元违约金。今年8月,曹先生到一家知名企业应聘成功,就主动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领导虽然批准了曹先生的辞职申请,但却扣押着曹先生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不发,理由是曹先生违约在先,所扣工资为违约金。曹先生觉得难以接受,他认为,公司扣工资充当违约金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自己完全是按照法定程序提出辞职申请的,公司没有理由扣他的工资。
记者从曹先生的公司了解到,曹先生一年前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认可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当时曹先生还承诺不会违反双方的约定,但承诺只是口头的,现在无从查证。曹先生所在的公司领导告诉记者,曹先生是公司为数不多的财务人员之一,对公司的财务情况有很深的了解,他突然提出辞职,对公司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影响,扣除曹先生最后一个月工资的决定,也是因为他违反了当初双方工作5年的约定。
而曹先生对公司的做法表示难以接受。曹先生说,公司在财务上时常出现问题,自己总要加班处理,而领导一直不允许提高加班费,这样的工作实在压力太大。“我是8月份提出辞职申请的,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我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公司,在程序上没有什么问题,我没有义务再赔偿公司违约金。”曹先生说:“我觉得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公司规定劳动者需赔付违约金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公司拿扣除工资充当违约金是违法的。”
就曹先生遇到的问题,记者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律师黄先生分析说,曹先生所在公司与曹先生签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做出调整,服从新法。黄律师说,曹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在去年签的,当时公司与曹先生约定违约金并不违法,只是到了2008年,《劳动合同法》开始启用,对违约金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情况: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服务期未满的;违反竞业限制的。以上涉及的违约金的具体额度也是有严格规定的。所以,曹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违约金一事已属于无效条款,曹先生辞职时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曹先生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即可,通知最好以书面形式,并保留好证据。至于公司扣押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充当违约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午报记者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