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用工采取口头协议,事后双方走上法庭的案件,因双方均无法拿出相关证明,最后,大兴区法院依照本地同行业收费标准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大兴区农民苏某与李某于2007年初口头约定,由苏某为李某建新房四间。工程完工后,李某给付苏某建房款11500元,苏某为李某出据了收条。后苏某再次找到李某,要求支付16000多元的建房款,被李某拒绝后,苏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苏某称,当时双方约定大工每日70元、小工每日55元,李某的房子工程款共为17500元。要求法庭判决李某支付剩余款项。但李某称双方约定是包清工,工程款为13600元,不同意向苏某再支付16000元。
大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作为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苏某向法院提供的用工单为苏某一人制作,李某不予认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用工单无法认定。最后,大兴区法院根据同行业的收费标准计算李某应当支付苏某的劳务费,判决李某再支付苏某用工款21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大家,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协议,而要签订正式合同。(王冬梅于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