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北京一家电讯商城开了个手机商铺。一日,隔壁的摊主因销售问题与顾客发生争执,该顾客用手掐住女老板的脖子,并掏出尖刀顶住女老板。李某为了他人的人身安全,上前抓住行凶顾客,将受害人护住,却因此被尖刀刺中左臂,致使“桡神经损伤”,住院治疗花费8000余元。事发时,电讯商城的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均未在场,也没有人上前出面阻止行凶,捉拿凶手,事主也因恐惧,远远地躲避,行凶人当场逃离现场。由于行凶人逃逸,李某不知自己的损失应由谁赔偿,遂来到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了李某的条件,为李某指派了律师代理此案。李某的援助律师接手后,针对该案复杂的法律关系,做了详细的分析: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行凶人是直接的侵权责任人,应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女老板是受益人,应承担受益补偿责任;电讯商城和物业公司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填补性、替代性的补充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行凶人脱逃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至今尚未归案,李某无法向其直接主张权利;女老板承担收益补偿责任,补偿责任相对赔偿责任较轻,承担数额也较少;而安全保障义务人则不同,其要承担填补性、替代性的补充赔偿责任,只要其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犯罪嫌疑人没有承担赔偿的,就可起诉要求其赔偿。而且其为公司,比自然人更为有能力实现赔偿。
因此,代理律师选择了电讯商城和物业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与本案实际情况,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酌情确定了被告应承担的补充赔偿比例,最终判赔7.2万多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