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张先生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08年5月工资、饭补、2008年1月至5月双倍工资及2008年元旦、春节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某科技公司未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张先生确于2008年元旦、春节加班。该科技公司辩称,加班费已支付张先生,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后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科技公司支付张先生2008年5月工资,元旦、春节加班费。
该科技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北京市中院提出撤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申请。
中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认可张先生所述2008年元旦加班一天、春节加班四天的事实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先生2008年元旦、春节加班费是正确的。某科技公司要求撤销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作出上述裁定。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可根据该法第49条,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制度在以前是没有的,因此对该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现在介绍一下一裁终局制度和一裁终局案件的两种司法救济途径。
一、一裁终局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一裁终局案件的两种司法救济途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49条规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决后,用人单位认为裁决出现六种情况之一时,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六种情况包括:(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合适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