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和西城法院先后判处了两起关于当事人档案遗失而引发的纠纷。据门头沟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因人事档案遗失而引发纠纷的前来咨询者,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纵观以往同类案件的处理,举证难和救济难是两个突出的问题。但是,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对该类案件法律性质的界定。
目前,在该类案件的法律定性上,存在将其认定为劳动争议案件还是侵权案件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目前,人事档案仍然是一个人工作流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方面的基础性证明材料。按照我国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相当一部分人的档案是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予以保管的。因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单位对职工的人事档案负有保管义务,对人事档案的管理应该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样来说,因人事档案遗失而引发的争议应该属于劳动争议。第二种观点则认为,人事档案遗失所引发的纠纷多是在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之后才发生的,而且当事人往往也是在知晓侵害结果发生后才提出权利救济请求的,所以,应该将其定性为侵权案件。而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定性,显然会对争议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将该类案件视作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话,在提起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这样就可能增加救济的时间成本,而且随着时间的迁延调查取证会更加困难,当事人最终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也会大大减少。如果将此类案件作为侵权案件处理的话,虽然起诉相对容易,但是讼诉费用相对较高,而且因为损害结果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往往难以得到全部支持。在门头沟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了赔偿其因遗失档案而造成的30万元损失、自1994年以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但是,因为损害结果难以确定,最后法院判处原单位赔偿1.3万余元。而且,该案中如果原告败诉的话,就要自行负担7000余元的诉讼费。
所以,对人事档案遗失所引发的纠纷的法律定性是极为重要的,它决定了救济程序的选择并进而会影响救济结果。人事档案遗失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影响,为了将其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档案管理部门,抑或是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和法院,都要在不同的层面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