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5岁的张女士,在面临“四十不惑”深有感触。前年和单位“买断工龄”到现在未满两年,还没有从工作到下岗的生活适应过来,如今又要面临婚变,简直让她有些不知所措。在和丈夫协议离婚分配家产时,张女士的丈夫提出她“买断工龄”的钱也要双方平分,这让张女士感到不理解。日前,她向本报询问说:“我‘买断工龄’的钱到底是不是应该分给即将离婚的丈夫一半呢?”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是一名企业职工,2006年“买断工龄”后,单位向她支付了13万“买断工龄”款。在她办理“买断工龄”期间,她和丈夫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了争执,在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他们签订了分居协议,在经济上实行AA制,将家庭财产均分,并约定将来的收入也各归各。
如今,张女士和丈夫分居了近两年,在觉得双方的感情没有挽回的情况下,他们决定协议离婚。可是在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时,对于张女士“买断工龄”的13万元钱到底是不是家庭共同财产的问题上,双方再次发生了争议。张女士认为,这笔钱是国家给自己养老的钱,这笔钱将直接关系到自己将来的生活,和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关系。而张女士的丈夫却认为,他们夫妻共同生活了20多年,在这些年里,双方日常花费的是他的工资,而这笔“买断工龄”的钱也是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放的,所以,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他有权分配。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如今在生活中,和张女士发生一样问题的家庭还有许多,由此带来的家庭争议也很多。那么,“买断工龄”的钱,在夫妻离婚时,“买断工龄”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分配呢?
有关人士这样认为:首先,根据张女士的情况,其丈夫要平分她“买断工龄”的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婚姻法》中在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时候,对“买断工龄”的钱没有作出规定。
但是《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买断工龄”的钱,是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根据劳动者工龄长短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补偿,有了这笔补偿金,劳动者今后的生活、医疗、养老和再就业就有了一定的保障,这种钱的性质类似养老保险金。也就是说,“买断工龄”的钱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能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