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李与北京某宾馆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小李每周工作6天,当年“五一”和“十一”,因处于旅游高峰期,宾馆没有安排小李休息,也未支付小李加班工资。一年后,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续签。
之后,小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并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单位考勤表和证人证言,以证明她加班的事实和具体时间。她要求宾馆支付她周末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该宾馆辩称,由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质,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加班费都包含在工资里面了,但该宾馆并没有提供劳动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因此,仲裁委裁决:宾馆支付小李加班费和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宾馆不服,起诉到法院。
全额支付加班工资 加发25%补偿金
《劳动法》第39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6条、17条规定,企业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劳动法》第44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均对加班费做出规定:(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所以,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仲裁委的裁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逾期不支付 单位加付赔偿金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今年北京市政府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35条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修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三)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根据上条规定,小李还可以向劳动局相关部门投诉,这样可以不经过较长的诉讼周期,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