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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读者吴某问:
我在一行政事业单位做门卫值班,具体工作是单位的安全、卫生值班;对违法、肇事车辆暂扣后的登记及看守;交通事故电话报警,每天24小时值班。请问:我与用人单位该怎样约定工作时间?该怎样约定休息休假?该怎样约定劳动报酬?我们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4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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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从事门卫工作应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范畴,可比照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实行。按照《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原劳部发 [1994]503号)第四条 (一)的规定:企业中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在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发放、具体休息休假如何确定”的答复是: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