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我单位一名员工,于2007年12月开始休产假,2008年1月上旬生小孩,哺乳期应当至2009年1月上旬。该员工于2002年5月27日入职,其劳动合同于2008年5月26日到期。请问:我单位拟在其哺乳期结束后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在其劳动合同期满后再与其签订一份以哺乳期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对于哺乳期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哺乳期未满,劳动合同不能到期终止,应当自动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因此,哺乳期属于劳动合同自动顺延的法定事由,没有必要再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议发顺延劳动合同通知书,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届时可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超过一年不足一年半,应支付其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