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院为事业单位,自2000年起与全体编制内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现有两名编制内职工,劳动合同于今年7月31日到期,我院能与他们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 《劳动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规定: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的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 (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但是能否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看这两名员工在贵院的工作年限是否已经超过10年。若超过10年,而且员工不同意终止的,不能终止;若不足10年,则合同到期可以终止,但需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