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提问 王小姐今年3月到某公司应聘,经过考核后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为三个月。今年4月,王小姐的朋友又给她介绍了另外一份工作,王小姐觉得更适合自己,想跟现在的用人单位提出辞职,但听说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即使劳动者提前三十天辞职也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王小姐想问,自己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解读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是需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如果说超过了试用期,劳动者单方要求辞职或者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这个过程中,这次《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只限定了两个方面:一是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费用,对职工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第二个违约责任是用人单位对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并在离职以后可以做竞业限制,即两年之内劳动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单位从业,但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要按月向劳动者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就业限制的约定,就要向用人单位履行违约责任。
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观念在劳动法实施十余年来已经深入民心,《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行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如果劳动者观念还不更新,在试用期内不提前通知就解除劳动合同,将面临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特别提示 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