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劳动争议,一般走过仲裁、一审、二审这样的司法程序后就该结案了,而付女士与其所在公司的劳动争议则面临着经历仲裁、一审之后,还要从争议的原始状态重新打一遍官司的可能。而此时公司以法院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必然不会受理她的起诉为由劝其息诉,把她弄得不知如何是好。内行人评价说:“该公司这种说法纯粹是忽悠人,是害怕输官司故意糊弄职工的。”
职工起诉超时效
付女士是某大型集团公司内部报纸的执行主编,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年前,公司以这份内部报纸为依托成立了自负盈亏的企业文化公司,付女士的工资、三险、福利等全部由文化公司支付和上缴。
由于文化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付女士不少工资、医药费、差旅费和稿费。付女士向文化公司刘经理提出自己的意见并要求予以支付以上款项。刘经理答复:“全公司就属你的工资高还老说没钱,甚至你家里的水电费也要公司经理为你代缴,太不像话!不愿意上班就别上了。”
付女士说:“我的工资标准是职称、职位多种因素决定的,在文化公司比在集团公司上班每月少拿1000多元。即使这样,三个月、半年拿不到工资也是常事。这让家庭负担较重的我怎么生活?”付女士承认刘经理为她缴过水电、物业费,但是,那是公司七八个月没发工资造成的,不是刘经理关心体贴职工的善意举动。
与文化公司协商无果,付女士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集团公司督促或代替文化公司支付其各项报酬共计16万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付女士10万元。付女士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
裁决被判不执行
付女士的父母有病,爱人已经失业5年,两个孩子分别是高中和大学的在校学生,她的收入是全家主要经济来源。仲裁没有完全支持她的诉讼请求,除工资给付不足外,还有3万多元稿费没有计算到账上。
文化公司拒不支付付女士稿费的理由,是公司内部规定职工工资不严格与稿件数量挂钩,公司分配的原则是不完全按照稿件数量、质量计算,每千字发多少钱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公司赚钱的时候给职工多发一点儿,不赚钱或赔了就少发一点儿,赚钱多的时候还要考虑到不赚钱的时候,做到细水长流,不一定把某个时期多挣的钱统统都发给职工,这就会出现职工工资时多时少、忽高忽低的现象。
付女士说:“我们的报纸是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纸,稿费应该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公司开始时是这样做的。刘经理说职工工资可以时多时少,总体低于集团整体是正常的,而他这样说和这样做只是针对职工的,经理的工资福利从来就没少过,别人不涨工资,经理的工资总能与集团公司看齐,一分不落下。所以说,经理的话不真实,公司这样的分配不公平。”
或许是人穷志短,付女士没钱过日子,只得同意按照仲裁裁决执行,图的是能要回来一个是一个,渡过眼前的困难要紧。由于公司未按裁决履行义务,付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法院审查公司的执行异议书后认定异议成立,遂裁定不予执行该裁决。
裁决有误可再审
仲裁裁决支付钱数比付女士要求的钱数少了一大截。后来,付女士认可了这个钱数。但是,法院的裁定又让付女士连这些钱都拿不到手。
付女士为此感到委曲,但不知道该到哪里说理讨公道。她想继续找法院起诉,文化公司的刘经理发话说:“让她折腾去吧!她已经就这项劳动争议向法院起诉过,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现在,她还想就这个事继续向法院起诉,法院有‘一事不再理’规定,放心吧,没人管她!”
没有涉足过法律的付女士听到刘经理的话,心里一片茫然。撇开官司输赢不说,付女士很想知道她遇到的事,有没有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途径。咨询律师和法官后,付女士很快拟就起诉书,并再次递交法院。法院不久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公司支付付女士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
再审勿需先仲裁
收到法院的判决书,该公司对法院关于公司与付女士发生劳动争议的事实认定及法律条款的适用不持异议,但不理解法院为什么再审此案时,不遵守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前置的规定,直接受理了付女士的起诉。也不知道法院为什么不遵守“一事不再理”这个办案原则,依据什么受理了这起案件?
陈君玉律师说,公司认为付女士重新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曲解了这个原则的内涵。因为付女士再次起诉时,法律事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次由于超过诉讼期限,法院驳回了付女士的诉讼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劳动争议在法律上有了结论。后来,法院以法律适用错误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裁决随之失去法律效力,双方争议回归到原始状态。这时,付女士当然有权再次起诉。
由于付女士和公司的劳动争议已经经过仲裁裁决,但因适用法律错误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从而失去法律效力。此时,再要求付女士重新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是机械地运用法律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规定,不但没有实际意义,反而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所以,付女士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