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提问 刘小姐是某私企办公室的打字人员,平时工作一向认真负责,从不迟到早退。今年3月某天上午,刘小姐因为母亲突发心脏病,来不及请假,将母亲送到医院后赶到单位上班,已经迟到1个小时。办公室主任大发雷霆,要解雇刘小姐。刘小姐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单位表示刘小姐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愿支付经济补偿金。刘小姐想问,自己的一次迟到能算作严重违纪吗?可以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原合同吗?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专家解读 刘小姐与企业的矛盾焦点在于职工违纪企业就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种行为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但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是有明确限制性条件的:只能在职工有重大的过错,即“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时,企业才能立即解除合同。
何谓“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就要看规章制度本身了。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合法的内容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规章制度必须是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即凡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后确定;再次,规章制度制定后必须经过公示或告知才能生效;最后,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什么是“严重违纪”须有界定。如果没有界定,则很难判断职工的违纪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由于各企业的性质不同,所以国家也无法对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做出绝对的统一标准,只能由企业根据各自的情况界定,当然这种界定必须是合理的。所以,刘小姐的迟到是确有原因,不构成严重违纪,不适用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企业如果想辞退刘小姐,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