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动关系变得日益复杂,由劳动人事、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越来越多。解决好这些争议,保护劳动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成为众所关心的话题。将于今年 “五一”生效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为让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变得更完善、更通畅,从而被社会各界广泛肯定。
首先,该法的实施使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显得更加多样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明确指出的解决劳动争议途径,不仅包括了充分体现当事人意志和自我救济的协商机制,也包括了彰显 “东方智慧”和民间协作的人民调解机制,还包括准司法性和极具有行政监督性质的劳动争议仲裁,以及最后的司法解决途径——诉讼。这四种方式纵横交错、互为补充,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
其次,该法的实施使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变得更加顺畅,而对于劳动争议解决的核心机制——仲裁来说更是如此。以往,我国对劳动争议的处理采取的是 “一调一裁两审”解决机制,其中仲裁裁决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而且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样就使劳动者的权利救济可能演变成一次漫长的马拉松,最终不仅无法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而且使当事人背负沉重的诉讼成本。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 “仲裁前置”机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突破,如该法的四十七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这样不仅使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之间的衔接更加顺畅,而且大大降低了争议解决的时间成本。此外,该法中仲裁审理的期限由原来最长的90天缩短到现在的最长60天;部分特殊的劳动争议可以先予裁决、先予执行等等,都将使部分劳动争议解决起来更加便捷。
此外,该法的部分内容充分彰显了对劳动者的关怀。如:在争议受理方面,该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在证据方面,该法对于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执行方面,该法规定对于因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赔偿而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为他们在迫切需要得到法律救济时,及时得到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