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医疗期内主动要求辞职,单位不同意,说辞职也不给档案关系,不知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4月17日,省会职工郑玉勇给记者讲述了他的辞职要求被用人单位拒绝的情况。
郑玉勇是石家庄市某金属制品厂的锻造工。从1997年2月进厂后,郑玉勇多次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能工巧匠”。2004年,单位出于留住技术人才的考虑,与包括他在内的6名技术能手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在不影响正常提高工资的情况下,每年每人另外提高薪金1000元。2007年7月,郑玉勇突然感觉胸闷,并出现了发烧等症状,被省胸科医院确诊为“结核病”。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了郑玉勇12个月的医疗期。2008年2月底,其病情有了明显好转,郑玉勇认为自己患了“结核病”,今后不能再在粉尘较多的锻造车间工作,希望找一份较轻松干净的工作。
2008年3月20日,郑玉勇向用人单位劳资科递交了辞职申请,并要求给10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单位却不同意他的要求,认为在医疗期内单位按时发给他全额工资,他应该对单位充满感激,不应当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他医疗期满回原岗位上班。目前双方交涉快一个月了,他一直在考虑,如果协商失败,自己的辞职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劳局仲裁科科长张爱军认为,《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款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的限制,并非对劳动者辞职权的剥夺,赋予了劳动者可以对自己权利作出放弃的权利,只要该放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是有效行为。”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时,只要用人单位给职工讲清了其应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仍坚持辞职,是可以准许的。
本案中,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还在享受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疗养,劳动者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都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不能辞职。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记者王井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