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落下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肇事者吴某赔偿我70%的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费等各项合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吴某向我给付了全部赔偿费用。但自2007年10月起,我发现在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并未稳定反有恶化迹象,后经法医学鉴定部门对我的伤残重新鉴定,我的伤情现为伤残七级。为此,我曾多次找到吴某要求其补足伤残补助费,但其以法院已作处理并履行完毕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蔡永亮
蔡永亮:
根据你所述情况,你的赔偿问题虽然法院已作出了处理,但因情况有新的变化,你仍有权要求吴某赔偿不足部分,如与吴某不能达成协议,你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据此,你可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新伤残鉴定报告(即新证据)等必需材料,对此案申请再审。同时,该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如果法院没有接受你的再审请求,你也可向原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不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林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