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那么,原企业员工如已工作满10年或者已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进入新的合资企业后应该订立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期管理锦囊由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国华主持解答。
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 《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国企实行整体合资,在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应对职工的本企业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予以明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针对合资、合作企业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
因此,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新组建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原企业中进入新的合资企业的员工,如已在原企业工作满10年 (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的,在新组建的单位初次签订合同,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原国企的职工,虽然已连续签订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转入新的合资企业后,从2008年开始,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支付 情形各不相同
由于改制原因,原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特别指出的是:已经在原单位按照工作年限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再到新组建的合资单位工作,在新的单位重新计算 “本企业工龄”,原 “本企业工龄”在得到经济补偿金以后,以前的工龄只是将来做 “连续工龄”的时候再做合并计算。
同时,原国企职工进入新合资的企业,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如果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已经得到了原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并由合资企业招聘。这类职工或者与合资企业签订合同,或者就彻底离开原企业,不再进入新组建的合资企业。
其二,职工系由原企业派到新合资单位工作,合资到期以后,仍然回到中方企业。这类职工,一般不领取经济补偿金,原 “企业工龄”与新组建合资企业的工龄是合并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