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飞先生是北京一家网络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杨旭飞先生的父亲杨达雷是一名离休干部,十年前杨旭飞的母亲因病去世,一年后其父杨达雷与李女士结婚并生了一个儿子杨旭冰。
由于杨达雷先生老年得子,对小儿子杨旭冰比较偏爱,引起杨旭飞不满,父子关系就不那么融洽了。
今年2月,杨达雷先生带着杨旭冰和李女士回浙江老家过年,没想到遇到车祸。杨达雷先生受重伤,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李女士和杨旭冰受轻伤经过医治后康复。
由于李女士未通知杨旭飞先生,杨旭飞先生是在四月初才从他人处知道父亲去世的消息。也是在这个时候杨旭飞先生得知父亲杨达雷已在去年做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杨达雷名下的三居室住房一套、银行存款20万元、股票等全部财产指定由李女士和杨旭冰继承。同时李女士还领取了肇事方赔偿的杨达雷先生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25万元以及北京市民政部门发的杨达雷先生的一次性抚恤金16万元。李女士认为杨达雷先生在遗嘱中已明确写明其一切遗产由李女士和杨旭冰继承,因此杨旭飞无权分取杨达雷的任何遗产。
杨旭飞先生没想到父亲就这么突然地走了,也没想到父亲会留下这样一份遗嘱。郁闷中的杨先生找律师咨询,想看看父亲究竟有没有给自己留下什么。
兆君律师事务所易立青律师分析认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杨达雷先生留下的公证遗嘱有效,杨达雷名下的三居室住房一套、银行存款20万元、股票等全部财产应该由李女士和杨旭冰继承。
二、根据1980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革命烈士证明书》和一次抚恤金,一般应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具体做法是:(一)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二)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三)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之规定,民政部门发的一次性抚恤金16万元的应该由李女士领取。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抚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之规定,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适用遗嘱继承的规定。
因此,杨旭飞先生有权与李女士和杨旭飞平均分割杨达雷先生的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