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企业如果强行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工资。这是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调研员李长保昨日在做客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时强调的。
有听众提出,自己在单位工作已经超过10年,但在跟领导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领导只答应与其签订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李长保表示,针对此种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双方经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企业可无任何责任。
5月1日起产生纠纷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将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针对不少企业为了规避义务,而把职工的劳动关系转为劳务派遣的现象,李长保强调,此种做法有一定的盲目性。《劳动合同法》第62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应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符的福利待遇;进行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实际上,即使改成劳务派遣,也并不能减少企业的相应义务。而在产生劳动纠纷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劳务派遣单位。”李长保说。在产生纠纷时,按照5月1日即将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将为共同当事人,即双方都要相互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