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为E女士不能胜任其工作,公司对其进行了培训。但是经过培训后,E女士还是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最后作出决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与E女士的劳动合同。E女士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具有特定含义的,不是任何因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所支付的款项都是违约金。我国上海、浙江和江苏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对违约金的约定事项进行了限制,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也将违约金的约定范围限制于服务期、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限制的范围内,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又会有什么限制呢?
我国 《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条款,只有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E女士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符合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解除与E女士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违约金,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